國立臺灣大學光機電系統學程
 
 
國立臺灣大學「光機電系統學程」修習辦法
第一條 國立臺灣大學 (以下簡稱本校)「光機電系統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 由本校工學院主辦、電機資訊學院共同主辦、機械工程學系承辦; 由兩院院長推派代表組成「光機電系統學程」小組(以下簡稱本學程小組),並由工學院院長指定相關教師一人擔任召集人。
第二條 為訂定本學程方向並執行學程之推動,本學程小組設置成員九至十五人,由工學院院長聘任,任期三年。
第三條 第三條申請修習本學程學生,應通過本學程小組之審核,未通過審核之學生亦可修習本學程課程,惟各課程之修習以具有學程資格之學生為優先。各課程其它修習條件,依據授課教師要求訂定之。
第四條 第四條申請修讀本學程之審核,每學期舉辦一次。本學程每年招收人數由本學程小組決定之。
第五條 本學程分為先修課程、領域核心課程、及進階課程。選修本學程同學須先修畢所有先修課程始得申請選修本學程。申請通過之同學需於本學程各領域中擇一修滿三門領域核心課程,並需修滿進階課程四門。
第六條 依「國立臺灣大學跨院系所學程設置準則」第四條之規定,領域核心課程和進階課程合計需修滿廿學分,其中至少應有九學分不屬於學生主系、所、加修學系及輔系之必修科目。
第七條 修讀本學程學生,若已符合主修學系、所畢業資格而尚未修滿本學程規定之科目與學分者,得依本校「跨院系所學程設置準則」之規定,向教務處申請延長修業年限。
第八條 學生修習本學程之科目及學分數是否計入主修系所畢業應修學分數內,由其主修系所認定之。
第九條 學生修習本學程各科課程之成績,計入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本學程各科成績及格分數,依本校學則規定辦理。
第十條 學生每學期修習本學程科目學分,併同主修系所科目學分計入學期修習科目學分總數。前項學分總數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本校規定退學標準者,應予退學。
第十一條 修滿本學程規定學分數且成績及格之學生,得向本學程小組申請核發本學程
證明書。
第十二條 本學程學生通過申請審查後,曾修習本學程課程之學分得採計為本學程學分。
第十三條 已具本學程修習資格,而未修畢本學程學分之學士班或碩士班畢業生,若成為 本校碩士班或博士班學生,得繼續修習本學程,其已修習之學分數併入計算。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工學院及電機資訊學院院務會議通過後,送請教務會議通過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