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大學機械工程學系

實習工場管理施行細則

107年326106學年度第7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一、總則

        機械系實習工場管理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施行細則)係依據機械系實習工場管理辦法而訂定,用以規範機械系實習工場(以下簡稱本場)內之各項活動。

二、開放時間

(一)   本場之開放時間為週一至週五,每日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三十分至四時三十分止。例假日、國定假日及校曆排定之放假日均不對外開放。

(二)   本場員工如欲於非上班時間進場工作,必須事先向本場負責人登記備查。

(三)   本系()師生如欲於非開放時間進場工作,必須事先向本場值班技術人員提出申請,經協調取得本場相關專長之技術人員同意隨同進場監督後,再呈報本場負責人,取得核准後方得進場工作。

(四)   未經核准即擅自入場工作者,除應自行負擔安全責任外,一經發現,當即報請機械系系主任懲處。

三、課程教學

(一)   教學課程分「工場實習」課程與其他課程二類:

(甲)   「工場實習」課程:實習對象為大學部學生或未曾修習過「工場實習」之研究生。實習內容應依授課教師與本場技術人員協調溝通後所排定之課目時間及方式逐項進行。授課老師如欲變更課程內容或進度時,需給予技術人員合理之準備時間,而後變更之。

(乙)   其他課程:授課內容及教學進行方式應由授課教師自行負責。課前應與本場負責人充分協調,妥善安排授課時間,經本場負責人同意後調派技術人員進行機具準備示範教學或協助維護安全。課程所需之費用(包括材料刀具技術人員工資等)應由授課教師自籌。

(二)   本場員工因支援教學課程而欲採計服務時數,其計算方式包含課前準備時間及實習時間,課前準備時間以每實習三小時準備一小時計算。

四、技術服務與委託勞務

(一)   此類工作泛指教學課程以外使用到本場之機器、工具、刀具、設備、材料、水電及本場所屬之內外空間者,並包括委託本場技術人員在本場進行加工製造技術諮詢或外出技術支援等工作。

(二)   服務(委託)申請單需經本場負責人核准,並商洽適合之本場技術人員同意協助後方成立。

(三)   服務(委託)工作項目應以機械系()之委託為優先。

五、本場使用

(一)   本場教學課程以外的時間,申請入場工作之人員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      曾修習並通過本系「工場實習」課程者。

2.      曾參加本場開辦之操作班訓練課程且及格者。

3.      經本場負責人核可者。

(二)   進入本場工作之人員須嚴格遵守本場安全注意事項。違反者,本場得隨時停止其工作權,並書面通知本場負責人及機械系主任對該員進行懲處。

(三)   機械系()學生使用本場應先填妥本場工作申請單,經本系老師簽名同意後,再由本場技術人員依申請工作內容進行實質審查,審查核准後方可至本場辦公室登記領取工作卡。

學生可憑學生證借用一般性工具。機器、工具、刀具、量具、或設備若因學生之不當使用而致損壞者,學生應賠償新品或折繳賠償金。

(四)   機械系助教、助理及員工使用本場應先填妥本場工作申請單,經主管教授簽名同意後,再由本場技術人員依申請工作內容進行實質審查,審查核准後方可至本場辦公室登記領取工作卡。

前述申請者可憑職員證借用一般性工具。相關工料費用及可歸責於使用者之機具設備損壞賠償責任應由其主管教授負擔。

(五)   講師以上教師使用本場應先填妥本場工作申請單,並自行簽名核准後,再由本場技術人員依申請工作內容進行實質審查,審查核准後方可至本場辦公室登記領取工作卡。

所有相關工料費用及可歸責於使用者之機具設備損壞賠償應由該師負擔。

(六)   凡未經登記核准之工作,不得在本場加工或商請技術人員支援,違規活動除須自行負擔安全責任外,並視情節輕重報請機械系系主任懲處。

 

本施行細則未盡之事宜悉由本場負責人統籌管理。